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而由共有人之一承受之情形,其承受人本身應有部分並未發生物權之變動,即該部分實際上未有處分,係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不宜解為「共有土地之處分」,尚不能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並經本部據以71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75954號函復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同時副知市政府地政處。高雄75年間本部將歷年有關土地法第34條之1解釋函合併整理研訂前開執行要點時,因上開71年本部75954號函釋要旨已溶入該要點各相關文字中,爰於訂頒該要點時,將該函釋一併停止適用。由該要點第1點及第10點之(一)之文義,並參照前述法務部函見解。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如他共有人不願購買,自應將共有物全部移轉予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
內政部80.3.14台內地字第907642號函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賣共有土地,倘他共有人不願購買,應將共有土地全部移轉予第三人
- 提存書上所載提存物管理人之受取人如為已死亡,其提存不生效力
- 公同共有人就其所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處份時,應合於民法第828條第2項之規定
- 祭祀公業與他人分別共有之土地,其人數之計算,應包括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人數,惟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 「福德爺」得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規定辦理申報疑義
- 社團法人應如何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規定申請更名
-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作業
-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年度概算之編列
-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相關問題
- 辦理「公業福德正神」名下土地代為標售
-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
- 派下員僅有1人,如何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變更登記
- 民眾申請設立宗祠性質之財團法人
- 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理其土地或建物之程序是否為「財產處分」
- 提出異議
- 申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前,申請補列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之建物
- 祭祀公業法人年度預、決算書簽章人員(管理人會計、出納)同一人得否備查
- 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變動更正事項,公告及核發內容
- 祭祀公業法人章程財產處分同意決數低於條例第33條規定
- 法人章程規定派下權之繼承採父子全列及設限年滿20歲未成年子女均未列
- 祭祀公業資金興建宗祠建物,應否經過派下員大會議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