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部101年6月1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5931號函說明四略以:「有關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所需經費,因限於法令規定,本部無編列是項預算經費,仍請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支應。依代為標售相關作業,主要需編列代為標售公告時通知之郵資(以雙掛號寄列)、委外辦理土地及地上物勘查及價格查估等費用,另人事費(超時加班費)、業務費(國內旅費、物品、一般事務費)部分,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財政狀況及實際需要自行編列預算支應。」關於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所需經費之編列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內政部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5877號函)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年度概算之編列
-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相關問題
- 辦理「公業福德正神」名下土地代為標售
-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
- 派下員僅有1人,如何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變更登記
- 民眾申請設立宗祠性質之財團法人
- 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理其土地或建物之程序是否為「財產處分」
- 提出異議
- 申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前,申請補列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之建物
- 祭祀公業法人年度預、決算書簽章人員(管理人會計、出納)同一人得否備查
- 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變動更正事項,公告及核發內容
- 祭祀公業法人章程財產處分同意決數低於條例第33條規定
- 法人章程規定派下權之繼承採父子全列及設限年滿20歲未成年子女均未列
- 祭祀公業資金興建宗祠建物,應否經過派下員大會議決同意
- 祭祀公業召開派下現員大會發給派下現員車馬補助費及紀念品是否違反法律
- 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得否以其名義購買財產並登記
- 祭祀公業法人之基金存款利息及房屋租賃所得課稅
- 同一地址得否設2個以上祭祀公業法人之主事務所
-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如何罷免其代表人
- 祭祀公業召開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應否扣除已故之派下員
- 對派下員變動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