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本法條第1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又本部99年10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639號令略以:「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者,僅係派下員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應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申請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者,因已涉及權屬之變動,其性質與公同共有物分割相似,應以『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應附文件:…4、規約,規約內容不明確者,應變更其規約。」
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係規範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或依本條例申報後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其自行選擇解散,並將公業全部不動產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之方式。祭祀公業依上開方式處理其土地及建物時,如該公業無規約,自應先訂定其規約後行之。
(內政部102年6月6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02244號函)

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理其土地或建物之程序是否為「財產處分」
- 提出異議
- 申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前,申請補列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之建物
- 祭祀公業法人年度預、決算書簽章人員(管理人會計、出納)同一人得否備查
- 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變動更正事項,公告及核發內容
- 祭祀公業法人章程財產處分同意決數低於條例第33條規定
- 法人章程規定派下權之繼承採父子全列及設限年滿20歲未成年子女均未列
- 祭祀公業資金興建宗祠建物,應否經過派下員大會議決同意
- 祭祀公業召開派下現員大會發給派下現員車馬補助費及紀念品是否違反法律
- 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得否以其名義購買財產並登記
- 祭祀公業法人之基金存款利息及房屋租賃所得課稅
- 同一地址得否設2個以上祭祀公業法人之主事務所
-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如何罷免其代表人
- 祭祀公業召開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應否扣除已故之派下員
- 對派下員變動提出異議
- 祭祀公業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申請設立人變更
- 祭祀公業法人補列派下員類推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
- 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可否受理祭祀公業派下權爭議
- 「選任管理人同意書」是否不得逕予提供申請人閱覽
- 不具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切結
- 人民團體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