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法令並未規定建物應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期限,實施建築管理前或管理後建造完成之建物,申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訂有明文,另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依民法第759條規定,係因法律事實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故地政機關受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申請人非出資建築之起造人,應要求檢具該建物已為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審認其權屬。
次按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建物謄本,如經查明確屬祭祀公業所有,且漏列者,自可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9條規定辦理。上開祭祀公業嗣後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如經公所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9條規定辦理有案者,可先行列入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清冊內,惟宜載明該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以資明瞭。反之,未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9條規定辦理,且無相關證明文件足以審認為祭祀公業所有之建物,仍不宜列入祭祀公業法人之財產。
(內政部102年5月29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5910號函)

申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前,申請補列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之建物
- 祭祀公業法人年度預、決算書簽章人員(管理人會計、出納)同一人得否備查
- 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變動更正事項,公告及核發內容
- 祭祀公業法人章程財產處分同意決數低於條例第33條規定
- 法人章程規定派下權之繼承採父子全列及設限年滿20歲未成年子女均未列
- 祭祀公業資金興建宗祠建物,應否經過派下員大會議決同意
- 祭祀公業召開派下現員大會發給派下現員車馬補助費及紀念品是否違反法律
- 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得否以其名義購買財產並登記
- 祭祀公業法人之基金存款利息及房屋租賃所得課稅
- 同一地址得否設2個以上祭祀公業法人之主事務所
-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如何罷免其代表人
- 祭祀公業召開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應否扣除已故之派下員
- 對派下員變動提出異議
- 祭祀公業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申請設立人變更
- 祭祀公業法人補列派下員類推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
- 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可否受理祭祀公業派下權爭議
- 「選任管理人同意書」是否不得逕予提供申請人閱覽
- 不具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切結
- 人民團體法適用
-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其土地或建物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