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之製作,為自設立人至現在派下各房男系子孫及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5條規定具有派下權者,以全部登列為原則,間或有父在不列其子,或父在列其子,亦應採各房一致,俾免影響派下權無謂之爭議。本案該法人章程第6條明定父子全列,基於私權自治原則,應予尊重,惟派下全員系統表中父子全列應各房一致,其登列孫子輩,是否視同父子全列,請先行查明釐清。另按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關此法人章程第6條訂定派下員資格設限年滿20歲,查與祭祀公業條例及民法之規定未合。又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訂定、派下員漏列之人數計算,依該條例第17條及第33條之規定,均以派下現員為計算基數。
(內政部102年10月21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6751號函)

法人章程規定派下權之繼承採父子全列及設限年滿20歲未成年子女均未列
- 祭祀公業資金興建宗祠建物,應否經過派下員大會議決同意
- 祭祀公業召開派下現員大會發給派下現員車馬補助費及紀念品是否違反法律
- 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得否以其名義購買財產並登記
- 祭祀公業法人之基金存款利息及房屋租賃所得課稅
- 同一地址得否設2個以上祭祀公業法人之主事務所
-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如何罷免其代表人
- 祭祀公業召開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應否扣除已故之派下員
- 對派下員變動提出異議
- 祭祀公業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申請設立人變更
- 祭祀公業法人補列派下員類推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
- 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可否受理祭祀公業派下權爭議
- 「選任管理人同意書」是否不得逕予提供申請人閱覽
- 不具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切結
- 人民團體法適用
-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其土地或建物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 祭祀公業土地於第七條規定公告之日屆滿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 選任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疑義
- 祭祀公業土地被徵收之申報
- 拋棄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