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祭祀公業條例尚無禁止規定,相關個案請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內政部102年6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6107號函)

同一地址得否設2個以上祭祀公業法人之主事務所
-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如何罷免其代表人
- 祭祀公業召開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應否扣除已故之派下員
- 對派下員變動提出異議
- 祭祀公業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申請設立人變更
- 祭祀公業法人補列派下員類推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
- 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可否受理祭祀公業派下權爭議
- 「選任管理人同意書」是否不得逕予提供申請人閱覽
- 不具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切結
- 人民團體法適用
-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其土地或建物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 祭祀公業土地於第七條規定公告之日屆滿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 選任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疑義
- 祭祀公業土地被徵收之申報
- 拋棄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
- 祭祀公業土地也能換現金
- 地籍清理後,神明也能賣土地
-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公告申報期間三年
- 神明會名下土地可望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