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人數應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1人為代表人。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之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為章程應載明之事項(祭祀公業條例第22條、第24條及第35條規定參照)。從而,祭祀公業法人如需參考其他法律規定之程序解除其代表法人之管理人之職務,應將相關程序記載於其章程再據以執行。惟不得牴觸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
(內政部102年8月27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6470號函)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如何罷免其代表人
- 祭祀公業召開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應否扣除已故之派下員
- 對派下員變動提出異議
- 祭祀公業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申請設立人變更
- 祭祀公業法人補列派下員類推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
- 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可否受理祭祀公業派下權爭議
- 「選任管理人同意書」是否不得逕予提供申請人閱覽
- 不具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切結
- 人民團體法適用
-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其土地或建物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 祭祀公業土地於第七條規定公告之日屆滿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 選任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疑義
- 祭祀公業土地被徵收之申報
- 拋棄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
- 祭祀公業土地也能換現金
- 地籍清理後,神明也能賣土地
-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公告申報期間三年
- 神明會名下土地可望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