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代為標售公告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等機關查詢;其能查明祭祀公業土地之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
祭祀公業土地於第七條規定公告之日屆滿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選任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疑義
祭祀公業土地被徵收之申報
拋棄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
祭祀公業土地也能換現金
地籍清理後,神明也能賣土地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公告申報期間三年
神明會名下土地可望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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