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疑義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條文意旨係指祭祀公業依條例規定籌設祭祀公業法人申請登記時或已申請完成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如召開派下員大會,以過半數出席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派下員大會因故未成會時,可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為之。(內政部99年11月2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250號函)
祭祀公業土地被徵收之申報
拋棄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
祭祀公業土地也能換現金
地籍清理後,神明也能賣土地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公告申報期間三年
神明會名下土地可望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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