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祭祀公業土地為派下員全體之公同共有,如與他人分別共有土地,其共有人數之計算,自應包括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人數,惟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
二、至祭祀公業之管理人,習慣上為全體派下員之代理人,共有土地依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處分時,如將處分通知書函送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者,其通知之程序,即為適法。
內政部七十三年四月十日台(七三)內營字第二二○二八七號函

祭祀公業與他人分別共有之土地,其人數之計算,應包括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人數,惟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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